1、我国老年人权害庇护法 第三十一条 国度对经济坚苦的老年人给夺根基糊口、医疗、栖身或者其他救帮。
老年人无劳动能力、无糊口来流、无赡养人和抚养人,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抚养能力的,由处所各级人平易近当局按照相关划定给夺供养或者救帮。
第四十一条 当局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,该当劣先保障经济坚苦的孤寡、掉能、高龄等老年人的办事需求。
2、 外华人平易近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做条例第六条 老年、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平易近,无劳动能力、无糊口来流又无法定赡养、扶养、抚养权利人,或者其法定赡养、扶养、抚养权利人无赡养、扶养、抚养能力的,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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